临时救助

山东:社会救助政策有新变化,重大疾病自付费用可临时救助

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0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

  据了解,2018年10月统计的山东省城市低保标准中,山东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29元,东营市实行的城市低保标准为600元。2018年10月统计的山东省农村低保标准中,山东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4489元,东营市实行的农村低保标准为4800元。

  低保认定有了新变化

  完善了收入认定办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放宽低保申请人的财产认定条件。规定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进一步拓宽了低保的兜底保障范围。

  完善了赡养费认定办法。对于赡(抚、扶)养费的计算,对赡(抚、扶)养人的赡(抚、扶)养能力能够精准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赡(抚、扶)养费;对难以精准认定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的一定比例测算,并充分参考民主评议意见。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有了新要求

  加大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力度。三年内,20个深度贫困县每个县新建或改扩建1-2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增强贫困地区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通过将县域范围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到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或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供养、购买服务等方式,不断增强供养服务能力,到2020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提高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利用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和农村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档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临时救助认定条件和审核审批程序有了重要突破

  明确将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并对支出型贫困对象的认定条件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大幅度提高了临时救助标准,实现了临时救助标准的城乡统一。明确提出救助标准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这是对2014年有关临时救助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挂钩规定的一大突破。同时分困难类型明确了临时救助标准,在2014年规定基础上大大提高了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

  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