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场方兴未艾的社会动员和一项近乎标准化的官方任务,迪庆的“依法治理”旨在输送和实施作为治理工具的国家法,尚未充分考虑民间法在基层的治理功能。史料显示,迪庆藏族习惯法源远流长,广被藏区,且独具特色;历史上迪庆治理中解决国家法与习惯法冲突的方式,既不同于中原汉族地区,也有别于西藏。调查显示,现阶段迪庆藏族习惯法仍然存延,并能够与国家法相容,但作为一种实体规则和救济方式已渐渐式微。实施国家法律的主要困难已不在藏族习惯,而在地方政府权力的过分强悍。村规民约的异军突起为基层民众体认和实施国家法提供了方便有效的途径,也为民间法的发展提供了源头活水,村级公权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非职业化的司法者、立法者和非官方的管理者等多重角色。作者主张,应该通过扩大基层民主,来完成乡村依法治理的历史性飞跃,同时,通过治理观念、立法和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把民间法及其救济机制纳入地方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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