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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治理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20  编辑:王旭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脱贫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霍邱县委霍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邱发〔2016〕9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重点人群、重点病种,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和全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贫困人口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健康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各方联动。按照“保、治、防”的工作路径,科学谋划和扎实推进健康脱贫工程,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协作联动、有力有效的工作组织体系。 


多措并举、综合保障。着力推进“三保障一兜底”,形成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 


防治结合、精准施策。着力创新贫困人口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形成签约服务、分类救治、便民结算、预防全覆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做到精准到户、精准到人、增强健康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统筹兼顾,共享发展。既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又要统筹安排,稳定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水平,使之不因实施健康脱贫工程而降低,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主要目标 


通过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全县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综合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兜底保障。到2020年,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得到有效防控,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全县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四、重点任务 


(一)提高综合保障水平。 


1.代缴医保参保费用。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自2017年起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按照《安徽省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指导目录》,重大疾病由12组增加到40组以上,特殊疾病经省级基本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重大疾病范围;慢性病病种范围为30种(组)。(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3.降低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取消住院预付金,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4.提高医保补偿比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提高贫困人口合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就医按《安徽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办法》规定执行。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以下简称补偿比)提高至70%;常见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按相关规定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强化大病保险保障。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现在的2万元降至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农村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为患大病的贫困人口提供慈善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实行健康兜底保障。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县政府承担兜底保障责任,并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因患者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施治、用药等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管理使用,封闭运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内容时间: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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