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准确界定并着力强化行政主体在乡村治理进程中的基本职能,正确认识并规范行政主体立足于该项职能而拥有的相应地位、作用以及功能界域,就成为构建法治政府、优化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然而,与其他行政法制度以及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特别是调解类制度相比,行政调解制度在乡村治理实践中的成效却亟待强化。针对这一现状,有必要从强化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这一环节着手来有效提升行政调解制度成效。显然,这也就必然成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行政主体职能进而深入推进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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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之东:法学博士,甘肃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治政府、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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