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对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进行概念界定,提出了政府、企业、个人和第三方四位一体的补偿主体观点,并从补偿政策实施的深度和广度界定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现阶段的实施范围;同时对草原生态补偿标准的确立依据,草原生态补偿的阶段性、区域性进行系统分析,提供现阶段草原生态补偿标准确立的基本测算方法。同时,从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开拓多元化的筹资渠道、采取多样化的实现形式、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四个方面提出了建立健全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详尽而可行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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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牧区发展研究所所长、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主要从事民族经济、草原生态与草牧场制度、草原畜牧业经济和牧区综合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出版学术专著多部,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报告70余篇,智库报告10余篇。主持完成2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先后入选内蒙古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才、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一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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