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国通过慈善立法保护和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国作为现代慈善事业新兴国家,急需建立本国的慈善法。从国外慈善立法中借鉴经验,吸取精华,有助于提高中国慈善立法的科学水平。本文通过对英国、中国香港、俄罗斯、乌克兰和亚美尼亚慈善法的比较研究,发现国际慈善立法具有四个明显的新进展,即对慈善的定义明确清晰,政府对慈善事业给予越来越多的保护和支持,注重对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监督,对国际慈善活动的关注增多。研究认为,中国慈善立法应该对慈善的定义作出标准化的界定,应该规定国家对慈善事业的鼓励、补助和保护政策,规定公众和慈善组织的权利,规范慈善组织的财务运作,规定慈善组织不能参与政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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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博士后,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社会保障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慈善事业。联系电话:1317786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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