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从秦代开始一直是我国最基层的政府,从明代开始,在县一级设有管理教育事务的教谕,县级政府具有管理教育的职能。20世纪初,我国县级政府设有劝学所,管理地方事务,同时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以后不同历史时期,县级政府成为农村教育事务的主要管理者。新中国成立之后,在计划经济时期,县级政府是所在地区各类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具有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对所在地区的学校进行具体指导,负责教师人事管理等职能。20世纪90年代,曾一度将乡镇与乡村学校的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一级政府,但县政府仍然负有指导乡镇所属学校教育活动的责任和权力。进入21世纪,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政府已没有财力发展当地的教育事业和维持已有学校的运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农村教育实行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将乡镇政府的教育管理权限上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全县的教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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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林:1957年9月生,山东阳谷人。黑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副院长,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学科带头人。先后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现从事教育经济、教育财政、农村教育等领域研究。先后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项目2项,省级项目10余项。代表著作有《中国区域教育投资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中国的发展与教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中国地方教育财政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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