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盗类犯罪在中国历代都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唐代亦不例外。但与其他种类的犯罪不同,贼盗类犯罪在法律规制的具体条文中往往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存在较大的交叉。究其原因,乃是贼盗类犯罪虽然以侵犯人身财产权为主要表征,但其背后的社会秩序——统治秩序才是法律的主要指向。正是由于这种倾向,在对贼盗类犯罪的实务处理中往往出现强烈的目的指向,因此将贼盗类犯罪的法律实践与法律意图相结合分析,才能更加清晰地型构出贼盗类犯罪的整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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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知壮:法学博士,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金华,3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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