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的土地控制是指村级组织通过对农民土地权利的限制、调整、置换以及消灭,从而实现对该土地支配和使用的过程。由于无法得到正式法的明确承认甚至与土地财产法的主旨和规定相背离,该制度实践之所以能够在农村地区广泛存在事实上源于其自身所具有的治理功能。在某种程度上,村级组织对土地的控制不仅是村庄社会自身整合的需要,也能极大地降低国家基层治理的成本——这导致地方政府对该制度形态具有依赖性。但是,这种非正式制度的存在是以农民土地权利意识的相对弱化为前提,一旦土地利益支撑并放大了土地权利意识,其必然与村级组织的土地控制发生对冲。在这个意义上,当前部分地权冲突的爆发正是源于以财产权为改革趋向的农地制度与仍然建立在土地控制基础上的村级治理方式之间的内在矛盾。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要考虑到土地财产属性增加给村级治理所带来的连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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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社会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长期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基层司法等问题,迄今出版学术专著两部,在《政治学研究》《管理世界》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目前已在中国10多个省份进行过田野调查,累计调查天数近700天。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和湖北省社科基金等多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先后获得第十一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武汉市第十四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第五届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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