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的资源下,依靠均分的土地资源,村社成员常常无法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在崖口村,为了实现对村庄弱者的社会保障功能,村社领导人以村社成员是否参加农业劳动作为分配集体收入的载体,从而为一种倾向劳动者的分配模式提供了可能。这种按劳分配制度的产权基础在于,崖口村的土地制度没有细化到个人,让渡出部分利益的部分农户并没有产生一种强烈的个人权利意识,否则,村社土地资源的再次调配将不可能。因此,为了实现对弱者的救助,保持村社共同体的功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必须是抽象的、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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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社会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长期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基层司法等问题,迄今出版学术专著两部,在《政治学研究》《管理世界》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目前已在中国10多个省份进行过田野调查,累计调查天数近700天。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和湖北省社科基金等多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先后获得第十一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武汉市第十四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第五届中国农村发展研究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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