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阐述2000年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情况,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最显著的特点是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类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或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确立了“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方针。2000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圆满完成了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重点工作成绩突出,基础性工作取得了一定突破。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社团数量明显减少,质量有所提高,结构日趋合理。登记管理机关的力量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政策、法规逐步配套,社会团体已开始步入依法登记,规范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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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祥:管理学博士,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苏州大学红十字国际学院客座教授。曾任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书记,长期从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尤其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参与《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政策的制定。发表社会组织相关文章50余篇,先后编著《基金会导论》《从〈基金会管理条例〉到〈慈善法〉》等图书;2011~2016年,主编《中国基金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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