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阐述2000年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情况,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最显著的特点是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这类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或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确立了“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方针。2000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圆满完成了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重点工作成绩突出,基础性工作取得了一定突破。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社团数量明显减少,质量有所提高,结构日趋合理。登记管理机关的力量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政策、法规逐步配套,社会团体已开始步入依法登记,规范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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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参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章政策的制定,合著了《基金会导论》,发表非营利组织研究文章4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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