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批评权与名誉权存在固有冲突,各国均以平衡保护二者为己任。英国《2013年诽谤法》第6条创设了一种新的学术批评特权抗辩,旨在修复因对学术批评权保护不足而形成的失衡状态。在适用条件上,该特权抗辩强调“陈述与科学或学术问题相关”“专业报刊发表”“同行评议”“无恶意”等条件。第6条创设的学术批评特权抗辩至今未有机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其行为预测、指引作用明显。对于面临类似问题的中国来说,借由民法典分则人格权编制定的时机,适当借鉴英国经验构建相关法律规则,有助于丰富完善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内容,对提升中国人权保护水准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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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亮: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副教授,传媒法博士,山东师范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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