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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建设的制度性缺陷在于忽视了乡村社会公共空间的作用。公共空间本身就是一种自治方式,它对公共权力的授权和使用都具有独立的约束力量。在我国农村,并不缺乏发展公共空间的可能性和基础,国家应该给予很好的挖掘和培育。本文剖析的J村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公共空间在我国农村的发展轨迹以及对村民自治建设和村庄发展的意义。
从公共领域培育和公民社会建构的视角看,城市社区建设的主题与核心应该是社区自治。在我国,基层民主与自治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这不仅需要从理论上加以阐释和讨论,也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社区自治的经验。
社区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这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同。但在实践中,如何使这一社会主义新型民主的生长点真正能够健康成长,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社区自治需要在适当的治理架构中实现。那么,我们又需要哪一种社区治理模式?如何来处理社区与政府的关系?是否社区治理地位的增强,反而会导致社区自治的弱化?这些都需要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自治与治理的关系。
社区教育是具有区域规定性的“大教育”,强调的是以对人的生长、生活和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特定空间——社区为教育场景,注重社区意识的培育,并以服务社区民众为主要对象目标。通过社区教育,使被教育者能以开放、动态、互动的态度处理社区与社会的关系。这有助于社区自治,并且使社区内的各要素得以可持续、和谐地发展。
本文希望破除有关基层干部的绝对结论,试图通过分析国家对干部遴选的制度困局和它在乡村实践中造成的后果,说明乡村权威的利益组织化现实,以及近年来推行的村民“选举”对它的重要影响。本文认为,我们特别需要从行政和政治逻辑的混合现实出发认识上述相悖现象及其后果。
本文以叶屋村为例,讲述了村民理事会在村民自治中的建立和成效。首先,本文认为理事会成立是顺应了历史的发展,缓解了行政村管理范围过大的问题,但叶屋村村民理事会产生的动力主要是自身需求,其恶劣的环境、无法出入的村庄道路、落后的农田设施潜伏在村庄里的矛盾、严重分散的土地和落后的村庄经济,都在刺激着叶屋村必须进行自我治理。其次,本文指出,理事会的前身村民小组在二十多年...
多数决在我国村民自治中的运用取得辉煌成果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和不足,因此我们有必要构建一种衡平机制对村民自治中的多数决进行规范,确保少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党为多数决在我国村民自治的运用明确了方向和路径,多数决衡平机制的构建离不开党的指导。同时在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多数决事项确定原则和多数决诉讼救济便利原则;需要巩固村民自治的根本法基础...
2001年,是新世纪的开端之年,也是我国实施“十五”计划和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本文分析了2001年村民自治发展所依存的社会政治环境,研究了村民自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遭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讨了2001年推进村民自治的主要措施,思考了2002年村民自治工作的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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