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即日起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
范 围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通知的通知》,我县从即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1、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时的费用,包括:就医时的自付费用;各类药品费用;符合医保目录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经营的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费用。 3、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补充医疗保险费。 4、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5、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此后的个人账户资金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定期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6、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其他原因流动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 此次调整与以前个人账户资金只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在定点药店购药相比,扩大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从更人性化角度维护了参保人员利益。
(医保所 刘曙光)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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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时间: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