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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宗县
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14  编辑:

广宗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86号)文件的精神,切实加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扎实推进“平安和谐广宗”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我县食品产业和监管现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方针,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监管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深化专项整治为抓手,以严厉打击犯罪为手段,以提升监管能力为支撑,以强化应急管理为关键,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严格考核问责为保证,着力提升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县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县食品安全工作步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明显提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保证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全覆盖,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全面完成装备配备的标准化建设,法规标准、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县情的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水平明显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增强,道德诚信素质显著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全程安全控制制度更加健全,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统一接受监管部门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以守法、履责、诚信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初步形成。

社会公众自我保护能力明显提高。广大基层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及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显著提高,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的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全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平稳向好发展,食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保持良好,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避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的分段全程监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

(一)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种植环节:坚决整治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全面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规定,严厉打击使用对硫磷(1605)、甲胺磷、久效磷、内吸磷、甲拌磷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行为,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着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将果品、蔬菜生产基地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明确标准,规范管理,实行从基地建设、生产管理、生产投入品、质量检验到上市前的全过程管理模式,健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技术规程,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和产品质量检验体系,严格农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养殖环节:强化兽药(渔药)、饲料投入品监管,严厉查处畜禽养殖环节违规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抗生素、激素及水产养殖环节使用孔雀石绿、乙烯雌酚、硝基呋喃代谢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违规违法行为。认真做好畜禽、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使用违禁药物的检验、认定和查处,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一律不得出厂、不得调运。

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其中果品由县林业局负责)

(二)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一是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要对县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原材料来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等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进行严格监管,凡不具备质量安全条件、未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格落实企业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等制度,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责令企业召回问题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强化对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对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其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水平。对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加快升级改造。对生产条件落后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三是加强对重点食品的监管。对肉制品、面粉、淀粉、粉条(皮)、蜂蜜、蛋糕、饼干、月饼等消费量较大的重点品种,要加大抽检频次,定期组织风险性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重点品种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责任部门:县质监局

(三)强化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一是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准入、进货检查验收、市场巡查、违法食品退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下架封存、停止销售和召回等措施,使其不得再次流入市场。二是严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食品专营店等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对达不到办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大对城乡结合部、食品专业市场、乡镇村庄的食杂店等重点区域的检查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重点区域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县工商局

(四)强化食品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一是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要严把宾馆、饭店、小吃部等餐饮单位食品原料采购关,不得购进、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加强餐饮加工关键环节的卫生管理;严格落实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健康证明上岗。二是严把餐饮许可准入。严格对开办餐饮许可条件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一律不予发放餐饮许可证。对未取得食品餐饮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要坚决取缔。三是加强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管理。严格规范和指导从事为学校(含小饭桌)、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等家庭集体聚餐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确保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责任部门:县食药监局(其中餐具消毒由县卫生局负责)

(五)强化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整合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加大对屠宰管理薄弱区域和私屠滥宰易发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对私宰相对集中和城乡结合部的私屠滥宰进行重点整治,对屡打复生的私宰户要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控,严厉打击。同时,规范畜禽

定点屠宰经营行为。做好肉品质量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验收和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管理、肉品销售和无害化处理台账管理、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等基本制度。

责任部门:县商务和粮食局

(六)深入抓好专项整治。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品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攻坚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地沟油、瘦肉精、私屠滥宰、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整顿、规范、提升等措施,深化对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大幅度提升大宗消费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中小学校及周边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着力消除一批食品安全隐患,端掉一批食品加工“黑窝点”,斩断一批犯罪产业链,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责任部门:县食安办牵头,县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药监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和粮食局具体负责,做好联合执法、日常巡查和涉食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并监督落实,负责食品安全检测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各乡(镇、区)也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队伍,配齐3—5名食品安全监管员,各村配备2名以上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购置相应办公设备,建立健全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隐患排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行为和企业、学校、幼儿园等食堂(小饭桌)、婚丧嫁娶家庭集体聚餐的监督、统计摸底以及协助相关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及时上报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分工责任,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责任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食品中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非食品物质非法牟利的,依法从重惩处。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知情不报、迟报瞒报事故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开展现场咨询、举办讲座、组织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社会监督网络,公布举报电话(县食安办7221110,工商局12315),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不断提升监督效率和水平。

(三)完善机制,强化举措

一是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各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并将排查结果报告县政府,由县食安办对排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对安全隐患实行挂牌限时督办,及时消除隐患。

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研究,强化检测手段,增加抽检频次,加大监督处理力度,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做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抽检,切实提升全县食品安全抽检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每季度由县食安办牵头,针对食品生产经营重点区域、重大节日主要消费食品、重点难点案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特别是对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和容易反弹的区域和领域,更要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整治成果,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于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要实行联合执法,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制度。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把企业食品安全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诚信档案。对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五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监管部门发现本监管领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广宗县人民政府

内容时间: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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