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调度会在行政办公中心召开,宣读了《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告》及《青龙满族自治县2016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
《通告》要求,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禁止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国家机关、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和居民小区等十二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个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除双响以外的个人燃放类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非法、超标、伪劣产品。《通告》还指出了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规定。
为切实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和日常烟花禁限放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措施及工作要求,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分工,按照“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全程监督、行业系统监督指导、责任单位自行看护、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的原则,以组织部署、宣传发动、标识设置、巡查看护、严打非法等“五个规定动作”为重点,努力实现“禁放时间禁得住、燃放时段保安全”,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内容时间:201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