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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8  编辑:陈亚丰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制定的《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民政厅

                  2017年5月9日

 

    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第三条 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慈善救助基金等统筹进入本基金。

  (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每个县(市、区)卫生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各县(市、区)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八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市、区)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第九条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具体执行中,对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十条 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 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域外政策目录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患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门诊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各地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其中:已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患者应在出院后按规定凭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五)基金救助。对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对特殊困难的贫困患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返贫。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自付费用情况,在村(社)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二)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复审:村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

  (四)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

  (五)公示:县卫生计生部门将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十三条 卫生基金原则上采用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对于确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地方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规范、快捷、便民”的要求具体设定申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卫生基金发到救助对象。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基金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卫生计生部门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人社部门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落实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各地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按时向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报送上月卫生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 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市县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地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各地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县(市、区)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内容时间: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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