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形式的合作在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上源远流长,但现代国际合作运动的兴起则始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19世纪中叶,英国罗虚代尔镇的全英第一个成功的消费者合作社最早提出并制定了合作社的一些基本原则并付诸实施。这些原则大多包括在1921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规章之中,并由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15届代表大会认定为组织合作社的国际标准。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又确认并部分修订了这些原则,将其扩展为6项。这6项原则在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8届代表大会上又再次得到确认。它们的主要内容如下。(1)社员资格开放。(2)民主管理。在基层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3)资本报酬有限。(4)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额(惠顾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5)合作社教育。(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
张晓山: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主要从事农村发展、农村组织与制度等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