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现有法律缺乏系统的反歧视规定,采用侵权法模式进行反就业歧视诉讼暴露出若干问题。以中国首例跨性别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为例,在混合动机歧视类案件中因无法有效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而无法认定构成歧视;在托词类案件中给原告分配的举证责任过重,亦不利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对跨性别群体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基于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歧视;同时,保障跨性别者平等权益的关键还在于建立基于尊重个人认同的性别认同法律承认制度。
<<
刘明珂: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多元性/别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