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分析了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权能及其体系上的建构。权能是权利的内容和职能,从权能的角度入手,明确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诸多权能,并使之成为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权能体系,是弥补我国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缺陷及不足的首要任务。社会公众参与协助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政社合作共治、社会事务自治,是社会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的三大领域,其中公众参与的强度、深度不同,从而导致不同领域中公众参与权权能的构成亦不相同。明确社会治理公众参与权的各项权能在理论上能够健全完善其权利体系并确立政府相对应的义务和责任体系,实践上则有助于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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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元:杨新元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法治,现任职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曾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公民参与及其法治化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重要战略研究”、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滚动支持计划(2017—2020)资助项目”,发表论文3篇,参与编写社会治理法治学科教材《社会治理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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