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论述了公众参与权在社会治理不同领域中的配置。公众参与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不仅要被充分地赋予,更需要得到系统科学的配置,针对社会事务的三个领域公众参与权的配置需要有不同侧重点。首先,在公共服务领域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遵循制度设计、供给实施、效果反馈三个阶段;其次,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领域的参与权配置主要从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两方面展开;最后,公众的积极参与也是我国公共安全治理的现实需求,此工作主要涉及公共安全的风险影响评估、安全规划制定、安全标准制定、安全信息收集传递、特殊人群帮教、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化解、安全普法、知识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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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元:杨新元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法治,现任职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曾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公民参与及其法治化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重要战略研究”、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滚动支持计划(2017—2020)资助项目”,发表论文3篇,参与编写社会治理法治学科教材《社会治理法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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