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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式与美国式权利处理模式均同自身宪法解释的理论、方式、指向密不可分。在处理我国相关问题时,绝不可能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处理模式,因为中国式权利作业体制有着独特的宪法背景、政治环境以及传统力量的影响,盲目照搬的时代早已远去,对比分析德国式与美国式基本权利水平效力解决路径,提炼成熟的处理规则,减少不必要的争论,才是可能的研究方向。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从民事司法裁判中进行多重维度的梳理后发现,我国基本权利条款存在三种效力模式,分别为“基本权利—公民义务”和影响合同效力型的直接裁判效力、运用民事概括条款的间接裁判效力、价值指引的非裁判效力。但总体上裁判逻辑混乱,原因在于,混淆公法与私法的界分前提、忽视基本权利条款的适用条件、缺乏合宪性解释方法。据此,应从法律条款的抽象...
“四帮四促”活动因其发挥了独特的组织优势而释放出了巨大的能量,在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也有效地锻炼了干部,活动取得的一系列成效,塑造了政府良好的形象。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多种问题。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应对问题,完善机制,才能实现“四帮四促”活动更好地开展,更好地突出“两加一推”的主基调,为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重大战略创造条件...
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是处理宪法与民法关系时的首要问题。旧效力论没有区分情形,便单独适用直接效力说或间接效力说,难免具有片面性。新效力论以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作为保护义务的宪法依据,以立法违宪审查基准体系为内核,对合宪性解释做程式性理解,并通过细化新效力论,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并克服片面性。中国语境下,新第三人效力论有相应的规范基础和理论基础。在宪民关系...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社会体制的发展如火如荼,相较之下,基本权利却面临保护屏障越发脆弱的现实困境。更为棘手的是,政治国家的宪法“失灵”,以至无暇顾及基本权利保障越来越大的缺口。在社会系统论的视域下,社会变迁中的基本权利场域已经从政治宪法走向社会宪法,从民族国家走向全球化空间。基本权利效力的拘束对象亦不再局限于国家公权力。一方面,社会权力兴起,另一方面,其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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