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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袁力主任于2005 年6 月16 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金融法治2005》首发暨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讲话首先指出了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必然要求,然后分析了当前保险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形式,提出了保险法制建设对保险公司治理应当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作为法律上的“人”,公司与自然人不同,其无头脑以为思考,无口耳手足以为意思表达。为补此缺陷,法律为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内部机关并由自然人作为机关担当人以实现前述功能。然而,作为公司机关担当人的自然人的利益目标与公司并不完全相同,代理成本由此产生,公司治理问题也因而显现。公司治理的目的,是通过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防范和矫正可能失去平衡...
本文论述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必要性。文章首先对中再人寿失足汉唐事件做了简单介绍,然后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中再人寿失足汉唐事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必要性。从保险公司牵涉利益的广泛性与重要性、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经营的特性、其他监管的不足、推动保险业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等因素考虑,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严格的监管。
2005年6月30日至7月3日,我受民政部低保司的委托,与朱庆升处长一起组成调研小组,在河南省民政厅、新乡市民政局、原阳县民政局的大力配合下,走访了原阳县、新乡市两地的民政局和两地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属分公司和支公司及原阳县保险公司的定点医院,约见了新乡市书记连维良同志,还在原阳县城关镇西街社区举行了全体低保对象座谈会,直接听取了来自基层群众的意见。现将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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