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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从宪法与民法的跨学科视角对财产权规范展开研究,以财产权的宪法基本权利性质为基础,梳理财产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在论证宪法介入财产权民法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上,试图通过民法条款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转介,探讨民法抵御公权力侵犯财产权的可能性,建构宪法与民法相协调的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美国,选举权最初主要是作为各州保障的权利而存在的,这是美国宪法上缺失选举权保障一般条款的原因所在。美国内战后,尤其是1960年代民权运动以来,选举权保障的联邦化有了很大的发展,作为未列举基本权利的选举权,很大程度上已被联邦最高法院推导出来。但是,各州保障选举权的主导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联邦政府对选举权的保障仍受州权的限制,选举权的宪法地位具有不确定性...
拒绝治疗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是患者为对抗和否定强制治疗而主张的一项权利。在美国,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并未正面肯定拒绝治疗的宪法属性,但联邦地方法院和各州都普遍承认拒绝治疗权系患者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并给予该权利严格的实体和程序保护。具体而言,则是对拒绝治疗权的限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实体条件,并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我国《精神卫生法》所规定的强制医疗制度实际上对强制住...
在卡朋特诉合众国案的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四修正案下隐私权保护的规则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此案言明了隐私权保护的“合法的隐私期待”标准。为进一步说明卡朋特案判决的依据,回溯两起罗伯茨法院回应科技挑战宪法第四修正案调整范围的案例——琼斯案和莱利伍瑞案,尝试归纳以罗伯茨为首席大法官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科技时代背景下隐私保护的新观点及其判决的方法论依据。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社会体制的发展如火如荼,相较之下,基本权利却面临保护屏障越发脆弱的现实困境。更为棘手的是,政治国家的宪法“失灵”,以至无暇顾及基本权利保障越来越大的缺口。在社会系统论的视域下,社会变迁中的基本权利场域已经从政治宪法走向社会宪法,从民族国家走向全球化空间。基本权利效力的拘束对象亦不再局限于国家公权力。一方面,社会权力兴起,另一方面,其与国...
宪法言论自由是否应解释为发表各种言论的自由?实践中对言论概念存在不少误读。解释言论自由的规范内涵,有必要区分宪法权利的调整范围与保障强度,发挥调整范围的“过滤网”功能,避免在言论限制问题上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并不是指个体有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自由,其核心要义是防备公权力对公民言论的控制。判断某一言论是否由宪法调整,关键看其是否有被公权力侵害的...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表达性行为的宪法保护。首先,介绍了表达性行为。其次,分析了表达性行为与社会稳定。最后,介绍了表达性行为的保护原则。
由母国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管不仅是国际人权条约的要求,更可在宪法释义学中找到依据。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为证成母国义务提供了分析框架:请求权关系通过构建母国政府和跨国公司侵权受害人之间的联系而建立;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也能为母国义务提供依据。本文通过构建“母国—跨国公司侵权受害人”之间基于投资产生的管辖关系,发展出国家保护义务上升为主观权利的新型模式。根据中国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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