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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时期,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可见治理是村落秩序与稳定的基本保障,究竟谁来治理村落,治理什么,用何来治理,如何治理,又与国家治理关系何如,是本章要回答的问题。
本文从皇权不下村、村治有绅士、协调关键三个角度阐述了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双轨政治”的主要观点,认为这一概念对中华帝制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给予了深刻解读,使后辈学人能够以社会学的想象力予以见仁见智的阐释。另外,本文阐述了双轨政治的诠释限度以及现代化的内涵,提出了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原则。
“皇权不下县”。过去人们一般认为,在传统中国,国家权力的行使被限制在城邦之中。虽然也有学者指出皇权不下县只表明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构仅止于县一级,并不必然表示国家政权不深入乡村社会陈洪生:《传统乡村治理的历史视阈》,《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但在县级以下不可否认地存在与国家力量运行与治理逻辑不同的力量,实际上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
在“皇权不下县”的封建王朝时期,坪村蓝氏宗族作为一个相对比较封闭和独立的小型社会,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自我治理。因此,本文从“治理形态概况”“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规则”“治理过程”“治理方式”等六方面考察蓝氏宗族的治理形态,并考察1949年以来蓝氏宗族的治理变迁及其当下实态。
1949年之前,“皇权不下县”,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非常有限,在国家缺位和律法缺失的年代,塔湾村村民却能实现有序的自治和运转。为了回答无国家的治理何以可能及无律法的秩序何以可能等问题,本章拟从政权治理、村落治理、家户治理、亲族治理、信缘治理、业缘治理等方面全面地展现传统时期塔湾村的治理形态与实态及其治理关系。
传统的小农社会以家户规模小、利益本位、变动性强为主要特征,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彼此孤立,缺乏横向联系。那么,这种力量弱而分散性强的小农社会,在“皇权不下县”的大背景下,是如何自我组织起来,通过自我治理与外部治理的方式实现小农社会有序运转的呢?这就需要从政权治理、村落治理、亲族治理、家户治理、信缘治理、业缘治理等不同层面的治理关系中寻找答案。
在“皇权不下县”的封建社会,呈坎罗氏宗族在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环境中发展,在宗族共同的经济基础、社会形态、文化积淀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适应自身发展的一系列规则和秩序。在罗氏宗族的主导下,村庄井然有序,宗族繁荣发展。本文将从宗族治理形态概况、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规则、治理过程、治理方式六个方面对呈坎罗氏宗族村庄的治理情况进行考察,并对治理变迁和当下的治理实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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