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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三溪村宗族治理主体、治理内容、宗族规则、治理过程、治理方式等来展示乡村治理变迁及实态。
治理形态是杨氏宗族社会能够建立稳定的宗族秩序、保证宗族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杨氏宗族的治理是在宗族“结构—功能”范式下展开的,即在宗族组织结构所具有的特定功能下展开的。本文将从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规则、治理过程、治理方式等展现杨家坊的治理形态与变迁。
传统时期,吴氏宗族的治理主要呈现为宗族内部的自治,国家和政府难以管理到宗族内部。吴氏宗族依靠内部的治理主体与规则,维持宗族的有序运转。本文分别从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规则与方式、治理过程等方面阐述司前村吴氏宗族的治理形态。
宗族因治而聚。在宗族内部,族长、房长构成宗族社会的核心主体。而宗族之外,国家承接起治理的主体责任。宗族与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相互补充,又相互竞争。
本文介绍江村江氏宗族治理的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规则、治理过程、治理方式、治理变迁与实态等。
传统时期,下镇村的治理体现为房族主导下的宗族治理。族长、房长(“老大”)以及家长都成了村庄治理的主体,通过族规、祖训、家训等宗族治理规则,教化族人,处理宗族事务。国家权力很少介入村庄事务,且以宗族为依托,根据宗族和房支设置里甲、保甲。民国后期,保甲体系在村庄中地位上升,逐步取代宗族成为村庄治理主体。
在“皇权不下县”的封建社会,呈坎罗氏宗族在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环境中发展,在宗族共同的经济基础、社会形态、文化积淀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适应自身发展的一系列规则和秩序。在罗氏宗族的主导下,村庄井然有序,宗族繁荣发展。本文将从宗族治理形态概况、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规则、治理过程、治理方式六个方面对呈坎罗氏宗族村庄的治理情况进行考察,并对治理变迁和当下的治理实态进行...
本文从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规则、治理方式来考察中寨围陈氏宗族在1949年以前的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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