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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介绍了私人领域、社会秩序。首先,介绍了自留地、房宅。其次,介绍了纠纷调解与传统惯例。之后,介绍了越轨行为。最后,介绍了“包”、“公约”与秩序。
乍看之下,公共领域、公民社会与城市社区似乎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其实不然。它们作为市民生活世界的场所,都是利益集聚与诉求的共同体。社区要自治,前提是应该有一个具有共同利益和公共意志,且独立自主的空间与领域:否则,自治是缺乏土壤的。
由于性别意识并非主张性别隔离、性别对立,因而反对性别歧视,特别是反对对妇女的歧视,必须有男性的加入,性别平等需要男女两性共同的努力。本文提出,法学领域中的性别意识,包括在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立法、司法中融入性别意识,使法律建立于对男女两性全面关注的基础之上,从而改变传统法律体制中妇女权利边缘化的状况。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了短期内公共领域不会在中国形成。首先,介绍了网络媒体的繁荣不能宣告公共领域的形成。其次,分析了中国构建公共领域仍不具备的条件。最后,提出对于构建公共领域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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