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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我们着重阐述了现行老年权益保障法的形式上的缺陷,由于这些缺陷致使老年法可有可无。导致老年人的真正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但是,这还只是形式上的问题,重要的还在于本法中存在着实质性的缺陷,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如果这样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仅老年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进而言之,将使我们的社会发展受到阻碍。这完全不是危言耸听。我们试探讨如下。
“政府主导” 之所以重要,在于老年人和政府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老年人曾经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文化发展、科技发展等所有方面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有了政府主导,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制定了规划、政策,培育了市场,加大了投入,谁来具体执行呢?当然是社会。但是社会是具体的,是应该看得见摸得着的。所谓社会,就是泛指由共同机构、组织和设施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与老年人生活有关的组织都可以被认为是老年人所理解的社会。在我国,单位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尤其是现在的城市老人,这些老人原来所工作的单位就是...
老年人在生活中所遇到的方方面面的所有问题,都需要有人来关怀。所谓“有人”,并不仅仅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也应当包括某个组织、某个单位。严格说,按照前面所说的社会参与的含义,当某个单位或组织来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困难的时候,该行为也应当被归入社会参与。但是,当我们特别强调、突出老年人的所在单位和所居住的社区同老年人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时,就将“全民关怀”的含义作了扩张的解释。老年...
以上七章基本上每一章都涉及了立法的基本原理,尤其是在阐述现行老年法的弊端的章节中涉及的更多一些,但是都比较零散而不集中,而且是从反面进行阐述的。为了使老年法的修订工作能够更切合社会的实际需要,使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有必要集中从正面探讨老年立法需要遵循的一些立法基本原理。
有关老有所养的一些理论问题,我们在上面的章节里都已经有所阐述。本章主要阐述有关老有所养的一些实际问题。譬如说老年人在家庭中的角色,老年人的心理,老年人的养老方式,国家给老年人养老提供什么样的条件等等。
改革的基本宗旨就是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各行各业都在按这个基本宗旨进行改革,不论是公益性的事业,还是经济生产性的企业,一律遵循这个原则。换句话说,各行各业都希望在发展中获得更大的利润,以扩大自己的经济利益。如果说得堂皇一点,就是要为了扩大再生产,发展社会经济。
国家赋予老年人 “老有所教” 的权利是在铲除 “法轮功” 邪教组织后提出的一项新的重大课题。当有人听说气功能强健筋骨,一时间气功风靡全国,甚至有些高官也趋之若鹜。在气功刚兴起的时候,似乎还不太具有迷信色彩。
“教”与“学”本是一个组合体。二者不能分离。因而本章主要探讨一些老有所学的内容,以及社会应当如何支持老有所学。“活到老、学到老”是人尽皆知的一句老话。社会也为离退休的老年人创造了学习条件。社会上以及许多单位都设立了老年大学,以及各种培训班,而老年大学所教授的内容大多侧重于琴棋书画。无疑这些都使老年人的退休生活多姿多彩。不难理解,当老年人退休之后,从逻辑上理解,老年人因为...
谈到老有所为,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样的人是“老人”?所谓老年又是从何时开始的?有人会觉得这个问题提得很蹊跷,不是说在中国都以60岁为老年划分标准吗。但是,我们想反问一句,难道59岁就是中年人吗?或者说在退休的前一天也叫中年人吗?显然,对老年的概念以划一的年龄作为标准有所牵强,以60岁作为老年人的起始点也没有什么科学的依据,有的国家不是还以65岁作为老年的起始点吗,有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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