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对国家科技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我国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然而,该《办法》并没有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给出明晰的解决框架。本文根据该《办法》给出的两类主体——提供者与使用者,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可能存在的三种场景,并解决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侵权问题中使用者与提供者的联合侵权的责任认定问题:若提供者因技术开发原因导致侵权,则应当与使用者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若提供者因未尽内容监管义务导致侵权,则应当与使用者认定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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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洁:陈希洁,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华忆昕: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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