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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在法治观念的可塑性与通过司法判决塑造两个维度来论证“通过司法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命题具备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二者的兼备构成了“通过司法判决塑造公众法治观念”命题成立和开展的基本前提。但是,必须清晰的是,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并非意味着此命题的全部,此命题依然面临着基本的三重困境,作者将在第二部分对这些困境加以描述和阐释。最后,作...
本章的重点并非探讨两个欧洲法院判决孰优孰劣,而是分析不同判决背后的原因和欧盟法院Achita案判决的缺陷,以及探讨欧盟法院移植人权法院法理的可能性。
在卡朋特诉合众国案的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四修正案下隐私权保护的规则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此案言明了隐私权保护的“合法的隐私期待”标准。为进一步说明卡朋特案判决的依据,回溯两起罗伯茨法院回应科技挑战宪法第四修正案调整范围的案例——琼斯案和莱利伍瑞案,尝试归纳以罗伯茨为首席大法官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科技时代背景下隐私保护的新观点及其判决的方法论依据。
“第三人异议”作为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特殊救济途径之一种,是介于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OHADA的“第三人异议”在立法上借鉴了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而形成,其建构机理与制度设计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启发意义。
首先,本文将通过简要回顾排除规则的历史总结Davis案的案情。然后,我将描述罗伯茨时代开始不久即发生的重大变化,详述为Davis案打下基础的Hudson v.Michigan案和Herring v.United States案的判决意见,强调这三份判决所清楚体现的主题、态度和趋势。最后,我将对这些革命性变化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反思。
本文分析了国际法庭在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以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项目案为例,首先介绍了该项目案争端的背景,接着介绍了国际法院的判决及其实施,最后总结了对待跨界水资源争端中国际法庭解决机制的若干思考。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多发性犯罪,而保障公共安全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为降低公共安全风险,本文拟以遵义地区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数量、起诉情况、判决情况相关数据及趋势为选题切入点进行实证研究,链接检察机关公诉履职内容,从法...
本案例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产品为煤矿用局部通风机消声装置,争议的主要部件,一个是环形滤波器,一个是圆形消声片,名称不同,材质有差异,而且被告以“现有技术”抗辩。一审法院认为侵权不成立,判决原告败诉,二审法院认为侵权成立,撤销一审判决。两审法院对客观事实的认定相同,分歧在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事实性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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